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1)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2)违反本条例第25条第3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一般免受强制执行,也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第15条规定,上述豁免可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其他依法享有豁免的人,如果主动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豁免的,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必须另作明确表示。
根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但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2)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4)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湖北自考网 (www.52zkw.com)特别推荐自考方面新闻,希望和更多自考生一起分享和学习。
国际组织的豁免:这里所讲的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由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条约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的团体。其中首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这类政府间组织。在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批准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中,规定这些组织的资产或财产,无论位于何地,也无论处于何控制下,都是享有绝对豁免的。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25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
如果当事人迟误了诉讼期间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并非主观原因,各国一般允许顺延期限。
湖北自考网 (www.52zkw.com)特别推荐自考方面新闻,希望和更多自考生一起分享和学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的准据法,各国通常都规定诉讼时效适用各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即依支配主债务的法律。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限为4年。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湖北自考网 (www.52zkw.com)特别推荐自考方面新闻,希望和更多自考生一起分享和学习。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只能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在起诉前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实施,人民法院并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252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提供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应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申请有错误(包括撤诉或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国际海事诉讼中,常允许海事请求权人申请诉前扣押财产,这还常是有关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的手段之一。
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保全作了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扣押船舶的为30日,扣押船载货物的为15日),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湖北自考网 (www.52zkw.com)特别推荐自考方面新闻,希望和更多自考生一起分享和学习。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在海事请求保全中,涉及到船舶以及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中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规定。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规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国际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
从司法协助的内容或范围来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主张。持狭义观点的认为,司法协助仅限于两国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英美国家、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多持此种狭义观点。持广义观点的认为,司法协助还应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国和中国持广义观点。
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看法,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是进行司法协助的依据或前提。
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第263条规定,如果没有条约关系,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对通过司法协助行为应适用的准据法,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协助条约多规定为被请求国法律。但在一定情况下,被请求方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适用请求一方的某些诉讼程序规则。
在司法协助中,如果请求国提出的进行司法协助的事项跟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中国《民诉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指定或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或转递作用的机关。
中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但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指定何者为中央机关有以下三种情形:(1)指定司法部为中国的中央机关。(2)同时指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3)同时指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是指根据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各国主要是法院)。
外交机关: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如果没有缔结或参加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则司法协助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例题:试述我国有关司法协助一般制度的规定。
答: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外国机关设立的某种审判程序所给予的协助。其内容主要有协助送达和协助取证。但从广义上讲,司法协助还应包括协助执行外国的判决或裁决。
在我国和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司法协助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根据请求提供本国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实践资料。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1)存在条约和互惠关系是开展司法协助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2)关于司法协助的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请求或提供司法协助,应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依外交途径进行。(3)关于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有条约的,应适用条约的规定,如我国和法国、比利时、波兰等签订有此类条约的国家之间应免费提供司法协助,但应支付给签定人、证人、译员等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4)关于司法协助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依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5)关于司法协助文件使用的语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附有被请求国文字的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6)关于司法协助的拒绝,如果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根据中国与外国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所需证明书,通常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主管机关出具,但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出具。
域外送达: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其一是直接送达,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送达;其二是间接送达,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委托外国的中央机关代为送达。后一种方法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进行送达。
直接送达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域外送达的对象只能是所属国国民,并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一般为英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4、公告送达。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间接送达必须按照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通过缔约国的中央机关来进行。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内容:
公约首先明确指出它是为保证诉讼和非诉讼文件即使送达国外收件人创造适当条件,以简化并加快诉讼程序而缔结的。
但公约同时指出,除非目的地国提出异议,该公约不妨碍以下三种送达形式:(1)有权通过邮局直接将诉讼文书寄给国外的人;(2)发文件国的主管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有权直接通过目的地国的主官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送达和通知诉讼文件;(3)诉讼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通过上述第(2)种方式直接送达。
1、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1)有权提出请求的机关和人员。有权向外国提出请求的主体只能是法院。(2)提出请求的途径。中国法院向外国提出文书送达请求,应通过统一的途径提出,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3)请求书的格式和要求。依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标准格式提出。
2、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主要有三种方式:(1)正式送达,即被请求国中央机关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文书的方法自行送达该文书,或安排经由一适当机构使之得以送达。(2)特定方式送达,即文书可按请求方要求采用的特定方式送达,但不得与被请求国的法律抵触。(3)非正式递交,即在被送达人自愿接收时向其送达而不必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有关译文等形式上的要求。在被送达人拒绝时再改用正式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