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重要法律
一、 奴隶制社会的重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 封建社会的重要法律
(一)战国时代-《法经》控制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懂得。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重要是决裂割据的时代,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 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为格
6.大统式 进步式的地位
7.北齐律 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 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 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世)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 控制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 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 处所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重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控制。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颁布履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履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控制:背景,颁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掩护人权,掩护私产,破除陋习,掩护华侨,破除刑讯逼供,破除体罚,反对连累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成果,但在情势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代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础精力是掩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颁布了,但没有实行,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行。
中华民国宪法:懂得基础内容及条文。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用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批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重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
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懂得。
(六)国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代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国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国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重要控制它反响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代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国民民主政权时代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国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重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代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代 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 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代
西周时代买卖契约 :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更不大
控制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标。目标: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权势;厚别,严格差别同宗,防止混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涌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
旧五刑;
新五刑(笞、杖、徒、流、世);
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世);
近代刑罚(主刑:世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连累:缘坐(连累亲属);连坐(连累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差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法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法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高低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陷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法和某些情况下的犯法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法可免世,一般犯法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领域更大,甚至包含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器重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分,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响,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法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爱态度,又坚决掩护主权的精力。原因在于唐的壮大。)明朝:化外人犯法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牟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破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代,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确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
战国时代: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础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代,重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别。在明清时代,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
重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处所省设高级审判厅,府设处所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辨是总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处所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雷同,北洋政府履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代,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级法院,县市设处所法院,履行三级三审制。国民民主政权时代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差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更;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更。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
(二)封建制社会
重点控制: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端履行世刑奏报制度。明清时代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点控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控制马锡五审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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