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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自考法律专业中国法制史讲义要点

2011-9-23来源:www.hbkxw.com管理员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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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重要法律

  一、 奴隶制社会的重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 封建社会的重要法律

  (一)战国时代-《法经》控制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懂得。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重要是决裂割据的时代,但法制建树较大wqeoMnjvIlJKxjoRNhUF

  1.魏律 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 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为格

  6.大统式 进步式的地位

  7.北齐律 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 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 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世)gnxdetmScYTizyHWxEOt

  2.大业律ZRWzvPvnLNCublijQjOq

  (六)唐cPIGpfYmwUWSlrursHsX

  (七)五代fOlmUMRtqKqiGiWpvgde

  (八)宋 控制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qngnxdetmScYTizyHWxE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 有关纲纪、吏治RsYJoQfXENLFtLkTjJqb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 处所官府所汇的法律ftMSDABpBgIFXMWUVLEk

  5.《至正条格》 最后一部

  (十)明HVpuFcwKDBkaThrPrNgm

  1.《大明律》 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mnCnscRkYJhieQDgEEse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重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bFHVpuFcwKDBkaThrPrN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bFHVpuFcwKDBkaThrPrN

  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控制。JqbFHVpuFcwKDBkaThrP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颁布履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PrNgmpmnCnscRkYJhieQ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履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HVpuFcwKDBkaThrPrNgm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jlIbISxyoHNwTOcusCR

  (1)重点控制:背景,颁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掩护人权,掩护私产,破除陋习,掩护华侨,破除刑讯逼供,破除体罚,反对连累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tvkDJTQKyQpYOOVGLMCU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CnscRkYJhieQDgEEsejM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成果,但在情势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iGiWpvgdeLdjlIbISxyo

  中华民国训政时代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础精力是掩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颁布了,但没有实行,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行。

  中华民国宪法:懂得基础内容及条文。ejMIcPAxZoHNXUVkVBDz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用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批抄袭外国的。fOlmUMRtqKqiGiWpvgde

  3.刑法oHNwTOcusCRsYJoQfXEN

  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重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KhcPIGpfYmwUWSlrursH

  5.刑事诉讼法

  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懂得。

  (六)国民民主政权ftMSDABpBgIFXMWUVLEk

  1.工农民主政权时代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国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国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重要控制它反响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gnxdetmScYTizyHWxEOt

  2.抗日民主政权时代oHNwTOcusCRsYJoQfXEN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国民民主政权时代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国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重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ftMSDABpBgIFXMWUVLEk

  (一)奴隶制时代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代 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 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代

  西周时代买卖契约 :质,剂;借贷契约:傅别TjJqbFHVpuFcwKDBkaTh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更不大kVBDzShrPQGyfOlmUMRt

  控制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标。目标: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权势;厚别,严格差别同宗,防止混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涌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LBBISwYnGMWtNCUScrSy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

  旧五刑;

  新五刑(笞、杖、徒、流、世);

  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世);CpaXZOhnWuvDUBdyszqO

  近代刑罚(主刑:世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jVILIJXJOQnHufDFTmsC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CUScrSyjOPFxeNlfTlKt

  4.罪疑惟轻(吕刑)XhRkYJhieQDgEEsejMIc

  5.连累:缘坐(连累亲属);连坐(连累非亲属)LmtmrTQkQBghwPVfDWlD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差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BISwYnGMWtNCUScrSyjO

  10.老幼残疾犯法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法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JoQfXENLFtLkTjJqbFHV

  13.类推:吕刑中的“高低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陷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LBBISwYnGMWtNCUScrSy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法和某些情况下的犯法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法可免世,一般犯法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领域更大,甚至包含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器重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分,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uFcwKDBkaThrPrNgmpmn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响,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法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爱态度,又坚决掩护主权的精力。原因在于唐的壮大。)明朝:化外人犯法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牟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破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代,都有此类规定。CnscRkYJhieQDgEEsejM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QMGNXcEsLRCYSHZXhwXe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确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ftMSDABpBgIFXMWUVLEk

  战国时代: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础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代,重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别。在明清时代,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

  重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处所省设高级审判厅,府设处所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辨是总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处所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雷同,北洋政府履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代,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级法院,县市设处所法院,履行三级三审制。国民民主政权时代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差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更;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更。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bFHVpuFcwKDBkaThrPrN

  (二)封建制社会

  重点控制: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端履行世刑奏报制度。明清时代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点控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控制马锡五审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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