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上大四女生小薇,因为即将面临就业,于今年二月应聘到南京市一家公司做教育咨询师,老板表示前三个月工资1200元、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小薇被安排做招生工作,但实际干的是杂活,还经常加班。小薇不满意这种状况,于是在三个月结束前五天提出辞职,谁知结算工资时老板竟扣住一个月工资不给。小薇于是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
援助律师常开余发现,小薇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两次发工资都是现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公司有过关系,官司很难打赢。但是,小薇向常律师表示,她手机里有和老板的通话录音,并且自己当时和其他同事一起讨要工资的时候,还曾向“110”报过警。有了这些,案件很快进入到了诉讼程序。
援助律师提交了录音证据,并申请法庭调取110出警记录,把双方关联起来,使纠纷内容确定无疑。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老板也承认小薇所述的事实,辩称小薇当时还是学生,在公司实习,双方是培训与被培训关系,她没有资格提出工资要求。然而援助律师指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年龄界限是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关系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小薇向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公司也按月支付过工资,因此,双方是劳动关系,公司应按小薇实际出勤支付工资,扣工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依据法律规定判令公司支付小薇一个月工资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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