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通》及《民通意见》有三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即《民通》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157条。应予识记。
3、侵权民事责任的分类
(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常态,它具有如下特点:
①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具备此种能力,才能具备责任能力;
②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负责,而不是指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换而言之,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
③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统一的。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的过错。
至于特殊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21~127条,第133条等诸法条。
(2)单独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30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自助行为。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意思分解】
第109条是对见义勇为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规定。见义勇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应由侵害人负责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情况下,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高度危险作为是指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予以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业。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系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3、受害人的故意是该责任的惟一免责事由。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2、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116、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对此,由( A )承担责任。
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意思分解】
1、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得以主张的事由通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2、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
3、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何区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租方)来承担责任。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48、甲某使用某公园月票在公园内露天舞池学舞时,被树上坠落枯枝砸中后颈,致颈椎损伤.花去若干医疗费。甲因损害赔偿与公园管理处发生纠纷。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C D )。
A损害结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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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损害结果不是公园管理处的故意行为,所以公园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C损害结果是公园管理处的疏忽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应当承担责任
D损害结果是公园管理处的管理不当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应当承担责任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意思分解】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八类特殊侵权责任中较为复杂的。对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掌握上述基本法条即可。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责任也是特殊侵权责任之一。
2、主张成立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其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且损害须为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如果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如主动逃逗动物而致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免责。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纵使动物主动侵害他人的,如狼狗的主人驱使狼狗去咬行人,则应成立一般侵权责任甚至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
【真题回顾】
(2008国考真题)
114、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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