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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2011-10-15来源:www.hbkxw.com管理员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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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依法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托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在金融领域,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此类信托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突破了传统租赁的特点,兼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功能。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保险业由于其具有融资的功能,保险机构也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财务公司是由企业内部各成员单位人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一种多种股份有限公司。

本章主要介绍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的内容。

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了解其业务范围及对其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城市信用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及程序;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关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设立条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程序;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管理的内容;信托业的概念及特点;信托业的分类;信托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金融租赁的概念及特点;金融租赁的形式;证券公司的概念及业务范围;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和终止;信托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信托业风险分担规定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金融租赁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及风险分担的规定等。其中,学员还应当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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