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武汉市。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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